(2015)朝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交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成恩,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关于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交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93751.37元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