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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XX故意伤害案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23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6月9日、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3时许,在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十三作业站被告人孙某某家库房里,因被害人熊某无故把孙某某家库房的玻璃全部砸碎,后孙某某与熊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孙某某用拳头将熊某的鼻梁打伤。经法医鉴定:熊某目前所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害人熊某酒后到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十三作业站被告人孙某某家库房,无故辱骂孙并向其索要烟抽,被孙拒绝后将熊推出库房,后熊某拿起地上的石头将孙家库房的玻璃全部砸碎。孙某某见状从库房出来与熊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孙某某用拳头将熊某的鼻梁打伤。经法医鉴定:熊某所伤构成轻伤,孙某某所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熊某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赔偿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熊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熊某表示不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经依法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一份,证实案件的来源;2.书证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3.书证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书证自愿赔偿协议书一份、收条二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熊某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赔偿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熊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熊某表示不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熊某打伤的起因、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6.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熊某将被告人孙某某家库房玻璃砸碎及孙某某与熊某发生厮打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7.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看见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熊某不知道因为什么事发生厮打;8.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孙某某将其打伤的起因、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9.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将被害人熊某打伤的起因及事实经过;10.法医鉴定书二份,证实被害人熊某所伤已构成轻伤,孙某某所伤构成轻微伤;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孙某某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综合本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东审 判 员  凌左彬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