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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铭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825号原告钱铭。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铭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铭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一致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钱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