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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玉与杨景帅、岳松志等提供劳务受损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张玉与被告杨景帅、岳松志等提供劳务受损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小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