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荆兆贵与刘维汉、刘彭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兆贵,刘维汉,刘彭涛,傅深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荆兆贵,居民。委托代理人单联君,高密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华珍,高密市密水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维汉,居民。被告刘彭涛,居民。被告傅深秀,居民。原告荆兆贵与被告刘维汉、刘彭涛、傅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兆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联君、郭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维汉、刘彭涛、傅深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维汉和被告刘彭涛系父子,被告刘彭涛和被告傅深秀系夫妻。2014年3月15日和2014年5月15日,被告刘维汉和被告刘彭涛父子分别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0元和100000元,共计300000元,约定月息为一分五,每季度一次结息,第二次借款被告傅深秀为共同借款人。2015年春节前,原告催三被告还款,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负连带还款责任;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维汉、刘彭涛、傅深秀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借条两份,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荆兆贵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息壹分伍厘一季度算息刘维汉2014年刘梓琦2014.3.15”,“借条今借荆兆贵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刘梓琦傅深秀刘维汉2014.5.15”。原告还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凭证2份,证明2014年3月1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立新街分理处,原告将200000元取出后,傅深秀在同一柜台(柜员号为04890)将200000元存入其账户。原告还提供电子银行转账汇款客户回单1份,证明2014年5月15日,原告通过电子银行将100000元汇至傅深秀账户。原告表示,2014年5月15日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五,每季度结息,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借条中的“刘梓琦”系本案被告刘彭涛,为证明该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与刘彭涛的短信记录,原告在短信中记录的联系人系“刘维汉儿+8613335250999”,该电话号码在中国电信记录的客户名称为刘彭涛,短信中,刘彭涛承认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另外,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时,刘维汉为刘彭涛与傅深秀签收,刘维汉还在备考中分别注明“父子关系同住”、“公媳关系同住”。三被告未到庭,已经放弃了答辩权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短信记录、中国电信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个人电子银行转账汇款客户回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以及银行凭证和回单,可以确定原告将借款300000元交付傅深秀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以及中国电信收据可以确定刘彭涛承认借原告人民币300000元的事实,又根据刘维汉在签收开庭传票时的标注,可以看出刘彭涛与傅深秀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被告对2014年5月15日借款100000元的利息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8日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维汉、刘彭涛、傅深秀共同偿付原告荆兆贵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桂 玲人民陪审员 范 金 海人民陪审员 任 怀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艺璇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