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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徐某。被告耿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3年3月8日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两子一女。被告不误正业,游手好闲,经常出走不知去向,爱酗酒找事、吵架、打骂,使原告及子女不得安宁。更气人的是把原告的信用卡偷走,透支了5000元,使原告和子女无法生活,造成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子女随原告生活,家庭财产四间旧房归原告和子女。被告耿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现在还在一起生活居住,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没有找原告吵架,是原告有时找被告吵架。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并共同生活,婚前感情很好。××××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耿某甲、次子耿某乙、女儿耿某丙。原、被告没有分居,一直共同生活。被告称与原告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也没有分居,仍共同生活。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本院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本案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