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邓某。被告张某。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典礼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长子,取名张龙。××××年××月生育长女,取名张佳。××××年××月生育次女,取名张慧。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生气。现在,我们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三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典礼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长子,取名张龙。××××年××月生育长女,取名张佳。××××年××月生育次女,取名张慧。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生气。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三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邓某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张某未出庭亦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尽到相互协助、相互关爱的义务,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尚好,且婚后生育三个子女。近来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原告邓某起诉要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有力证据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从有利于社会家庭和谐稳定等方面综合考虑,应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辉审 判 员 杨 威人民陪审员 关振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宇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