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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李世明,向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李世明,向世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7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王牌,行长。被告李世明,女,1983年1月14日生。被告向世伟,男,1958年3月23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李世明、向世伟借款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世明、向世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世明、向世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世明、向世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