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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光军与曹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军,曹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93号原告张光军,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曹光辉,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军诉被告曹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军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