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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爱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16号美林水郡2号楼105房。法定代表人孙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乾良,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爱琼。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爱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81元,由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彪人民陪审员  鲁杏人民陪审员  喻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