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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曾佳与廖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佳,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337号申请执行人曾佳,女,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廖兵,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东兴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