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杰、苏小林、苏旭东金融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冯杰,苏小林,苏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淑英,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杰,男,生于1979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苏小林,女,生于1978年10月1日,汉族。被告苏旭东,男,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杰、苏小林、苏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