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龙与高密市东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龙,高密市东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郭龙。被执行人高密市东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河崖社区。本院在执行郭龙与高密市东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受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高劳人仲案字第10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