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荆某某,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荆某某曾于2013年7月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本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老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荆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10月4日生效。现荆某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未满六个月。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伟人民陪审员 宋蓓蕾人民陪审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