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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辉、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辉,陶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16号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陶红,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辉、陶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