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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首能与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首能,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吕首能。被告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首能诉被告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吕首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国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首能撤回对沈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首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