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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恩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恩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334号罪犯刘恩良,捕前职业农民,原,是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博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恩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于2009年4月1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4日和2013年7月29日获得减刑十一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恩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贵检(平)减意(2015)33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恩良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但执行机关在对该犯提请减刑时并没有从严掌握,而是按照改造表现和奖励分数给予最高的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恩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表扬,2014年度获评为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达98.62分。另查明,该犯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0和2003年4月30日分别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是累犯;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二万元的缴纳义务。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恩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综合考虑该犯履行罚金刑缴纳义务的态度从严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恩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