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民二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婷婷诉被告乔印宏、第三人汪立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婷婷,乔印宏,汪立秀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二初字第1859号原告乔婷婷,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乔印宏,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汪立秀,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婷婷诉被告乔印宏、第三人汪立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婷婷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乔印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房产证号:XXXXXXXX**)。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申请对查封的被告乔印宏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证号:XXXXXXXX**)予以解封。本院认为,原告乔婷婷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乔印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房产证号: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雍 歌-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