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文生与张伟、刘连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刘连军,刘文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连军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生。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瑞。上诉人张伟、刘连军、刘文生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灿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