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军飞、莫炳富与莫炳富、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飞,莫炳富,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36号原告:林军飞。委托代理人:潘素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炳富。被告:XX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飞与被告莫炳富、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军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军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