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1)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20号刘宏:你因不服本院(2014)烟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二审判决认定刘宏犯滥用职权罪不成立。理由:刘宏将涉案土地交给张伟开发无论系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都并非是在行使国家职权,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判决认定的经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沿街楼占地价值790573元未明确具体指向何种价值,也没用明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否遭受损失;刘宏将沿街土地交给张伟开发商品房是作为镇政府建锅炉房占用了张伟父母和兄弟的口粮地的交换条件;刘宏就此事与镇长王俊荣、纪委书记杨德光以现场办公的形式进行过分析研究并取得了一致意���;认定涉案土地面积为3875.36平方米不正确,按照规划图应为1448平方米,张伟擅自扩建由其本人负责。2.二审判决认定刘宏犯贪污罪错误。理由:认定刘宏在担任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以虚开发票的手段报销1万元电脑款的数额有误,应将其用于置换的自家电脑的价值人民币7000元扣除;认定刘宏在担任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安排财物人员套取公款31600用于个人人情往来的事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3.二审判决认定刘宏收受李国杰的5万元存单系受贿是错误的,实际是借款。理由:2012年刘宏通过司机仲伟钢还给李国杰3万元,2014年4月宋克娇还了剩下的2万元,对此李国杰出具了书面证言证实了此事;关于李国杰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收宋克娇装修款3万元”系其理解错误,实为刘宏还其5万元借款,而房屋装修费5万元后��宋东坤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李国杰以莱州市汇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据给宋东坤,对此李国杰出具了书面证言证实了此事。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你在未得到国土部门的相关审批、未经郭家店镇党委会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莱州市郭家店镇新政府办公楼大门前两侧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3875.36平方米的土地交给张伟开发并出售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你主张将该土地交给张伟开发商品房是作为镇政府建锅炉房占用了张伟父母和兄弟的口粮地的交换条件及曾就此事与镇长王俊荣、纪委书记杨德光以现场办公的形式进行过分析研究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的申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主张的应将你用于置换的自家电脑的价值人民币7000元扣除的申诉理由,因原审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本院不��支持;关于你主张的收受李国杰的五万元存单系借款的申诉理由,经查,李国杰确曾借款五万元现金给你,但向你行贿五万元存单也是事实,有李国杰、牟晓玲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证实,因此对该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