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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国安与被上诉人张志东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国安,张志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安,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东,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郑国安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经济纠纷,非侵权纠纷,上诉人自2013年4月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安庄村八组建房并居住至今。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扣留其车辆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新郑市龙湖镇,属于河南省新郑市辖区,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