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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超凡与冯兴耀、贾增邦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凡,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冯兴耀,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贾增邦,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超凡与被执行人冯兴耀、贾增邦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郓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超凡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