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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恩施市金凤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闫顺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恩施市金凤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515号金凤苑小区。负责人徐海亮,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顺礼,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金凤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闫顺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金凤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闫顺礼已将涉案的个体组织转让,被告主体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金凤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恩施市金凤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