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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天营罚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58号被执行人张天营,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本院在被执行人张天营罚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天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00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