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天营罚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58号被执行人张天营,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本院在被执行人张天营罚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天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00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