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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星星与梁志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星星,梁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81号申请人董星星。被申请人梁志红。申请人董星星因2015年6月27日驾驶二轮摩托与被申请人梁志红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志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董星星已向本院提供了李映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星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志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汽车一辆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查封李映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