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尚青会诉陈进步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青会,陈进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尚青会,女,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茨林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911300929。被告陈进步,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茨林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503030915.本院在审理尚青会诉陈进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青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青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青会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