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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德宽与被告闫进学、雷行进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德宽,闫进学,雷行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齐德宽,男。委托代理人:郭水宽、董润桃,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进学,男。委托代理人:陈连法,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雷行进,男。委托代理人:郝盼芝,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公安公寓小区。原告齐德宽诉被告闫进学、雷行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齐德宽及委托代理人郭水宽、董润桃、被告闫进学的委托代理人陈连法、被告雷行进的委托代理人郝盼芝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评估鉴定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德宽诉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闫进学、雷行进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借雷行进、齐德宽的资金,给付利息,共同承包土石方挖装运输工程,还约定利润均分,中途不得任意支取,如私自拿款,则拿一罚十。期间二被告利用与甲方结算的机会,从结算款中私自截留款项,挪作他用,二被告的不法行为直接导致合作经营难以为继,而倒闭。原告让二被告算账,二被告每年匀往后拖延。为维护原告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合作协议,偿还二人从合作收入账上私自截留的现金本金加利息等共计154009.49元。被告闫进学辩称:2002年7月5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承包了土石方工程属实。但该工程没有干完工,赔钱了,甲方没有给结算。因是合伙关系,原、被告的帐目也没有清算,应该进行清算后,双方再结账,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雷行进辩称同上。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5日原告齐德宽与被告闫进学、雷行进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三人合伙并未成立公司,亦未进行工商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齐德宽要求对三人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二被告对该账目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水库工程结算明细表也无二被告签字。本院认为:原告齐德宽要求清算与二被告合伙期间的帐目,但因二被告对原告齐德宽提供的账目不予认可,结算明细表上也无二被告签字,故原告以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德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禹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