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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佛冈豪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态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20号原告佛冈豪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原龙溪油库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煜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态志,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住佛冈县(原龙溪油库内),身份证号码:×××5217。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豪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态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冈豪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冈豪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豪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态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佛冈豪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