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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小动与刘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动,刘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刘小动。委托代理人王涛,任丘市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芬。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刘小动的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刘玉芬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刘玉芬系代占良妻子,代占良于2014年去世。代占良生前从事以小麦换面粉生意,原告将720斤小麦交予代占良,代占良未给付原告面粉,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小麦款。被告对原告起诉小麦斤数予以认可,原被告均认可小麦按每斤1.2元计算。被告同意偿还该小麦款,但表示现在经济困难。裁判结果:被告刘玉芬给付原告刘小动小麦款8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玉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