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幼华、林秀盛、陈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幼华,林秀盛,陈恩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上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钰红,女,1990年5月3日出生。被告林幼华,女,1987年2月4日出生。被告林秀盛,男,1976年8月3日出生。被告陈恩珍,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幼华、林秀盛、陈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