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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广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管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军(曾用名刘光均),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敏、白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刘广军在担任贰仟家汽车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主管期间,郑州健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人唐xx委托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47970元的足浴用品,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另一物流公司将货物发运给收货人,收货人收货后通过pos机和现金方式支付给刘广军48770元,刘广军将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2、2014年7月24日,郑州仁禾足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发货人叶xx委托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23600元的按摩椅,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找到其朋友李x谎称借用其银行卡账号打款用,李x同意后,刘广军将发货人更换为李x的名字并录入公司系统,贰仟家公司将货物发运给收货人后,公司财务将收取的代收货款转账至李x银行卡账号中,后刘广军找到李x将收到的23580元货款取出占为己有。3、2014年8月5日,河南新锐贸易有限公司发货人冯xx委托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10000元的轮胎,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将发货人更换为原贰仟家公司司机荆赞的名字并录入公司系统,贰仟家公司将货物发运给收货人后,公司财务将收取的代收货款转账至刘广军持有的荆赞的银行卡账号中,后刘广军将收到的9990元货款取出占为己有。4、2014年8月7日,河南新锐贸易有限公司发货人冯xx再次委托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14200元的轮胎,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将发货人更换为其妻子徐xx的名字,私自用另一物流公司将货物运给收货人,该物流公司将收取的代收货款转账至刘广军持有的徐xx的银行卡账号中,后刘广军将收到的14035元货款取出占为己有。2015年1月13日,刘广军在新郑市龙湖镇一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刘广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广军的供述;证人岳xx、唐xx、叶xx、宋xx、李x、徐xx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刘广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认为刘广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刘广军在担任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主管期间,郑州健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人唐xx委托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人民币47970元的足浴用品,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另一物流公司将货物发运给收货人,收货人收货后通过pos机和现金方式支付给刘广军人民币48770元,刘广军将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2、2014年7月24日,郑州仁禾足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发货人叶xx委托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人民币23600元的按摩椅,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找到其朋友李x谎称借用其银行卡账号打款用,李x同意后,刘广军将发货人更换为李x的名字并录入公司系统,贰仟家公司将货物发运给收货人后,公司财务将收取的代收货款转账至李x银行卡账号中,后刘广军找到李x将收到的人民币23580元货款取出占为己有。3、2014年8月5日,河南新锐贸易有限公司发货人冯xx委托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人民币10000元的轮胎,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将发货人更换为原贰仟家公司司机荆赞的名字并录入公司系统,贰仟家公司将货物发运给收货人后,公司财务将收取的代收货款转账至刘广军持有的荆赞的银行卡账号中,后刘广军将收到的人民币9990元货款取出占为己有。4、2014年8月7日,河南新锐贸易有限公司发货人冯xx再次委托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货款为人民币14200元的轮胎,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刘广军将发货人更换为其妻子徐xx的名字,私自用另一物流公司将货物运给收货人,该物流公司将收取的代收货款转账至刘广军持有的徐xx的银行卡账号中,后刘广军将收到的人民币14035元货款取出占为己有。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刘广军在新郑市龙湖镇一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刘广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被告人刘广军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证人岳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广军在贰仟家公司的职务、工作职责,贰仟家公司代收货款的操作流程,以及刘广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代收唐xx、叶xx、冯xx的货款占为己有的情况;3、证人唐xx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5日,其派人到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运费为人民币800元的足浴用品,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人民币47970元,但并未收到货款的情况;4、证人叶xx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4日,其到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一批运费为人民币220元的按摩椅,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人民币23600元,但并未收到货款的情况;5、证人宋xx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5日,其代发货人冯xx到贰仟家公司柴郭分理处托运轮胎,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8月7日,其代发货人冯xx再次到柴郭分理处托运轮胎,并委托该公司代收货款人民币14200元,事后冯xx并未收到货款的情况;6、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广军借用其银行卡账号接收转账人民币23600元,后刘广军将该款取出的情况;7、证人徐xx的证言,证明其夫刘广军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款并取出的情况;8、贰仟家公司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单、关于被告人刘广军工作职责证明,证实了刘广军是贰仟家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以及其在公司的工作职责;9、流程情况说明,证实了贰仟家公司关于货物运输和代收货款流程;10、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许昌御公馆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了2014年6月29日,许昌御公馆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唐xx发的货物,货款人民币47970元,运费人民币800元,该公司通过银联POS机转账人民币43000元,剩余人民币5770元直接支付现金;11、收条,证实了徐xx2014年7月31日收到唐xx发往许昌代收货款为人民币47970元的票据;12、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证实了李x的浦东发展银行卡2014年7月28日收到汇款人民币23580元,荆赞的浦东发展银行卡2014年8月15日收到汇款人民币9990元;13、销售出库单,证实了冯xx所在公司2014年8月5日、8月7日的轮胎出货记录;14、河南天河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单,证实了发货人冯xx的价值人民币14200元的货物被被告人刘广军更换为天河物流公司发出,刘广军将发货人更换为徐xx;15、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了冯xx的价值人民币14200元货物的代收货款由天河物流公司转账至徐xx的银行卡;16、理赔款查询单,证实了贰仟家公司与发货人叶xx经过协商,决定赔偿叶xx人民币23600元的情况;17、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该案受理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等情况;18、年龄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证实了被告人刘广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及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9、委托书、报案材料;贰仟家公司营业执照;贰仟家公司托运单、运单信息;河南天河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广军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广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二、未追回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贰仟家汽车新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薛玉萍人民陪审员  杨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