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614号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文庆,男。被告陈伟,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业主已付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