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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65号原告:卢某,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汤三根人民陪审员  罗维钧人民陪审员  李 陈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