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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吴延忠、王绍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吴延忠,王绍玲,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8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闵令民,行长。被执行人吴延忠。被执行人王绍玲。被执行人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延忠、王绍玲、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