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朝富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初字第001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朝富,务工。被告人王朝富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范海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未刑诉(2015)11号、常检未刑变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富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桂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朝富及辩护人范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朝富于2014年11月4日凌晨,与魏某(另案处理)、赵某丁(1999年2月生)及田某等人一起在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街的一家饭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王朝富与魏某共谋分别强奸田某及赵某丁。夜宵后,上述人员步行分批离开。凌晨3时许,在步行至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村四区200号附近时,被告人王朝富将同行的赵某丁拉至附近弄堂,并采用强行脱裤子、推倒在地、按住手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赵某丁实施强奸。魏某在折回寻找被告人王朝富及赵某丁时,目睹了上述全过程,并在被告人王朝富强奸完毕后,对被被告人王朝富推倒在地尚未能起身的被害人赵某丁继续实施强奸,被告人王朝富在旁抱住被害人头部,并亲吻、抚摸被害人,后魏某因生理原因而未能完成强奸。被告人王朝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朝富伙同他人以暴力等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朝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朝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朝富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范海波认为:1、被告人王朝富和魏某没有共同的强奸故意,互相没有帮助行为,只能构成普通的强奸犯罪,不具备轮奸情节;2、被告人王朝富系自首;3、被告人王朝富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朝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朝富与魏某(另案处理)、被害人赵某丁(1999年2月生)及田某等人一起在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街的一家饭店吃夜宵,期间,魏某示意被告人王朝富分别与田某、赵某丁发生性关系。夜宵后,上述人员步行离开。当日凌晨3时许,在步行至莫城安定村四区200号附近时,被告人王朝富将同行的赵某丁拉至附近弄堂,并采用强行脱裤子、按倒在地、按住手等暴力手段,对赵某丁实施强奸。魏某应田某要求寻找被告人王朝富及赵某丁时,目睹了上述全过程,并用语言催促被告人王朝富完事后自己欲奸淫赵某丁。在被告人王朝富强奸完毕后,魏某上前对倒在地上的赵某丁继续实施强奸,被告人王朝富在旁抱住赵某丁头部,并亲吻、抚摸赵某丁,后魏某因生理原因而强奸未逞。案发当日凌晨5时40分许,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网吧门口将被告人王朝富及魏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王朝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3日晚上,其室友田某的网友打电话叫了其和田某一起到迪吧玩,玩至第二天凌晨,对方说要请吃饭,其、田某、云云和四个男的就到莫城安定吃饭,期间其喝了三四瓶啤酒。离开时,田某走在前面,胖子走在她后面,瘦子扶着其走在最后面。到了一个路口,瘦子用两只手搂着其往里面推,亲其,其推了他几下推开了,之后他搂着其腰拽着走,把其拉到墙边,他把自己的皮带解了拉开裤门,扒其裤子,把其按在地上强奸。期间其隐约听到胖子接电话,跟瘦子说他们又打电话了,叫他快点。后瘦子强奸完起身,其起身半坐着,刚想提裤子,胖子就走过来将其推倒在地,他整个人压在其身上,并拉开他的裤门,他的生殖器在其大腿上蹭,但没有强奸到,这时瘦子还上来捧住其脸,让其别动,亲其嘴,其摇头不让他亲,这时胖子的手机响了,他站起来接电话就往外走,其就赶紧站起来把自己的裤子穿好,瘦子又过来把其推到墙边,还亲其嘴,其把他推开了。后瘦子扶着其走到安定网吧那条路边,其见着田某就哭,并告诉她其被强奸的事。同时,其对瘦子(被告人王朝富)、胖子(魏某)进行了辨认。2、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3日晚上,其打电话约田某去迪吧玩,其和岳某乙接了他女朋友、田某和她戴眼镜的朋友,后还叫了王朝富等人过来。其喜欢田某,想跟她发生性关系,几个男的就提议去吃夜宵。吃夜宵的时候其和王朝富使了个眼色,问王朝富“你想不想搞那个女的(戴眼镜的女孩子),你想搞的话我就把她灌醉”。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多,岳某乙和他女朋友先走了,其和田某走在前面,王朝富和戴眼镜的女孩走在后面。田某不让其抱,其回头看到王朝富搂着那个女孩往旁边的巷子里去了,其也跟着他们,看到他们靠在墙上,王朝富在亲女孩。这时田某打电话给其让其赶紧把女孩带过去,不然就要报警,其就骗她还在找人。其看见女孩趴在地上,王朝富光着屁股压在她身上发生性关系,其也产生了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就催王朝富快点。王朝富又弄了两分钟起来了,其就脱了裤子尝试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但是因为没有硬起来就没有插进去。在其弄的时候,王朝富在旁边亲她。其发现不行,就走了,回头看见王朝富还搂着女孩。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其对王朝富说“我也要搞”。其回到厂里就先睡了,王朝富过了会也回来了,后阿浩打电话来说要其和王朝富去安定网吧送两个女孩回去,其和王朝富过去就被警察抓住了。同时,其对戴眼镜的女孩(被害人赵某丁)及犯罪地点进行了辨认。3、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前日晚,其与网友魏某约好出去玩,魏某带了个男子来找其和赵某丁一起去,后一起去吃夜宵。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其和赵某丁准备回家,魏某让其不要回家,其没有理他走在前面,魏某、那个男子及赵某丁走在后面,其走了一段路发现魏某跟在其后面,但赵某丁和那个男子不见了,其就让魏某回去找,其在路边等了十几分钟没等到,就几次打电话给魏某,说再不找到赵某丁要报警了。后来见魏某一个人出来,并说赵某丁和那个男子在后面。后见赵某丁和那个男子出来了,其上去把赵某丁接过来扶着,赵某丁就趴在其怀里哭,其问赵某丁怎么回事,赵某丁只哭不说话,那个男子就说对不起,其就感觉赵某丁被他们强奸了。因为在当日凌晨吃夜宵的时候,其看见魏某在向那个男子使眼色,想要灌其和赵某丁,其看见了几次,别人要走,魏某还不让走,其感觉不对,所以没多喝酒。同时,其对被告人王朝富及魏某进行了辨认。4、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3日晚,魏某带着赵某丁、田某等几个人在“自由人”玩,次日凌晨3点25分,其接到田某的电话,说赵某丁不见了,让一个贵州的男子带走了,让其出来找。其在安定网吧门口等了一会,魏某从安定网吧斜对面的胡同走了出来,田某问魏某找到没有,魏某说没有,并朝安定街方向走掉了,半个小时后,贵州男子扶着赵某丁从魏某出来的胡同走来,赵某丁就扑到田某的怀里一直哭,贵州男子讲“要不要过来扇我两巴掌”,说完去找魏某就走掉了。后田某跟其讲赵某丁被他们强奸了,其就报了警,警察过来将其约出来的魏某及贵州男子带走了。同时,其对被告人王朝富及魏某进行了辨认。5、证人岳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当天早一点的时候,其和魏某他们一起吃饭,后自己先走了,凌晨四点魏某回到宿舍,把其叫醒说出事了,讲王朝富强奸了一个女孩,自己在旁边先自慰,等王朝富强奸完了自己过去想和那个女孩发生性关系时,接到一起喝酒的另外一个女孩的电话,就没继续进行。过了十几分钟,王朝富也回来了,说碰到了阿浩,阿浩没有打他,他自己回来了。同时,其对被害人赵某丁进行了辨认。6、证人岳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前日晚上自己和魏某等几个人一起玩,魏某还叫了两个女孩子,走的时候王朝富搂着其中胖一点的女孩子,他们是第一次见面,也不认识这两个女孩。同时,其对被害人赵某丁进行了辨认。7、证人王某、朱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朝富的年龄。8、证人胡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害人赵某丁的年龄。9、被告人王朝富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朝富对被害人赵某丁及犯罪地点进行了辨认。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地理、环境等情况。11、常熟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提取及检查笔录、门诊病历、相关照片等,证明案发后,提取了“魏某口腔及生殖器龟头拭子各一份”、“王朝富口腔及生殖器龟头拭子各一份”、“被害人口腔及阴道拭子各一份”、“内裤一条”、“香烟盒一份”。经检验,从标识为“魏某龟头拭子”、“香烟盒”、“内裤”的检材中提取的模板DNA,与标识为“魏某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匹配;从标识为“王朝富龟头拭子”的检材中提取的模板DNA,与标识为“赵某丁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匹配。12、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证明同伙魏某因本案被侦查机关立案后已被起诉的情况。1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朝富的到案经过。14、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朝富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王朝富当庭对自己伙同魏某共同轮奸被害人赵某丁的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对辩护人范海波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朝富的供述及魏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被告人王朝富强奸被害人赵某丁之时,魏某即产生了奸淫被害人的歹念,并用语言向王朝富表示,后被告人王朝富在魏某强奸被害人时在旁猥亵协助。被告人王朝富与魏某在主观上有轮流奸淫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流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具有轮奸情节。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范海波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朝富并不知道对方已报警,无投案的意图,不具备自首的主观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富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朝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朝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朝富伙同他人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朝富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朝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瑞秋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兆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