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费勤与高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费勤,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840号申请执行人:张费勤,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高飞,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飞的银行存款35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