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韶曲法执字第3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仿德与李裕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仿德,李裕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韶曲法执字第3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仿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李裕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胡仿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裕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xx元,定于2010年10月8日前支付;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0月、2012年3月、2013年11月及2015年5月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xx元及查封、冻结被执行人2处银行账户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扣划的款项及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因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待后处理;同时本院多次上门均未见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韶曲法执字第38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