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房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下河首村。被告:焦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6元,合计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