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重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袁波与朱大明、朱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重字第46-1号原告:袁波,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朱大明,农民。被告:朱长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波诉被告朱大明、朱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波于2015年7月9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已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对原告袁波申请撤回起诉不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原告袁波撤回起诉。审判长王凤波审判员史婷代理审判员段旭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姜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