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二终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XX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二终字第002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盐城市盐都区粮油工业管理办公室粮食执法大队副队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高飞,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者鹏。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射阳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射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本案所涉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朝军审判员 王劲梅审判员 陈 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