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丹与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杜绍俭,张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高丹,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娟,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绍俭,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秋爽,女,199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丹诉被告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高丹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高丹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