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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丹与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杜绍俭,张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高丹,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娟,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绍俭,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秋爽,女,199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丹诉被告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高丹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高丹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