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海与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王海。被申请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烧香河北侧。法定代表人孟善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在中交三航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债权150万元;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的债权350万元;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公司连云港二六分厂联体工程项目部的债权320万元、凯帝重工项目部的债权80万元;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债权350万元;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35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梓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