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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