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小四失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四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223号罪犯杨小四,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