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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代明兴与芮战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兴,芮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代明兴,男,汉族。被执行人:芮战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芮战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芮战军被执行人芮战军支付申请人代明兴水泥款90000元、诉讼费用1069.4元。本案申请标的32734.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2734.4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芮战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夏 翔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