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岩等与钱传好、张增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黄卫,王军,金如银,钱传好,张增俊,姜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51-3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卫,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军,农民。申请执行人:金如银,农民。被执行人:钱传好,农民。被执行人:张增俊,农民,系钱传好妻子。被执行人:姜永利,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钱传好、张增俊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钱传好、张增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