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利、徐盛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利,徐盛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759号。法定代表人张万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霞,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利,(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徐盛菊,(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徐盛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城5-1-40X号房屋住房建筑面积101.04平方米。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515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缴欠费,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缴纳。故原告起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共计20个月)物业服务费1515元(被告名下房屋建筑面积101.04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米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各1份,证明原告是符合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证据2、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1份、物业管理移交协议1份,证明原告与贻港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合同,规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据3、工作记录1组,证实原告为小区提供了保洁、监控、公共设施巡查、二次供水、电梯维护保养、维护员巡逻记录、车辆出入登记、相关警示通知等物业服务;证据4,催缴函1张,证明原告曾对被告进行过物业费催缴;证据5、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1份,证明本案诉争的房屋是被告王利、徐盛菊所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告王利、徐盛菊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5-1-40X室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1.04平方米。原告与港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贻港城一期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协议约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贻港城一期物业管理工作移交至原告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8月1日,原告开始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原告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5元由业主交纳。被告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51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应与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相一致,做到服务质量与价格的统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并提供证据对其提供了物业服务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利、徐盛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滨海新区塘沽贻港城5-1-40X号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1515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旭萍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代理审判员 武亚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