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安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均弟,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安乐,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安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安乐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撤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编号为YS0117933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李向红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