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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王树义、王玲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明,王树义,王玲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术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义,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玲,农民。上诉人李文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文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术花,被上诉人王树义的委托代理人赵见路、被上诉人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荣昌审 判 员  张书明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源:百度“”